遵守广告法应是新媒体“软文”的底线

《一大清早女儿对妈妈说了一句话,妈妈瞬间落泪!你家孩子肯定也对你说过》,付亚辉看了一眼标题,觉得这一定是一则暖新闻。然而,这是卖北极甜虾的。“标题往往很吸引人,文字也很优美,看着看着才发现其实是卖东西的广告软文。”付亚辉发现,这些软文一些在文末标注有“推广”字样,一些却并未注明,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10月21日《法制日报》)

在自媒体时代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在自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其中软文广告成为不少自媒体创作者的重要变现手段之一。自媒体软文广告除了具有很多互联网广告的“通病”之外,又有了自己的“特色”,不少人把一篇软文广告读下来还不知道是一则广告,而以为是文章。

不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软文广告内容是多么的“软”,但从本质上说,还是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既然软文广告是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那么就不是法外之地,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这是软文广告的底线。

一方面,软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能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读者、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软文广告如果通过虚构内容、虚假内容进行宣传,那么在本质上就属于虚假广告,就该按照虚假广告依法按规对发布软文广告的自媒体创作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软文广告必须明确显著标明为“广告”,让读者能够清醒的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眼下很多软文广告没有标明是“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让读者误以为只是一篇普通文章,甚至上当受骗,对于这些软文广告,就该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自媒体平台一个干净的环境,必须净化自媒体软文广告。首先,广大读者要擦亮眼睛,对不标注“广告”的软文广告要有一双慧眼,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软文广告的监管,尤其是对10+的爆款文章要加强审核,审查是否属于软文广告,有没有违法内容,并依法惩处,让自媒体创作者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再者,自媒体创作者要加强自律,在发布软文广告时要自我审查,看看有没有违法违规之处,避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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